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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05:50:24

  博罗县城管执法局收到博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反映某有限公司涉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查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本案中企业未在混凝土泵车作业前校准线路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暴露出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忽视设备安全检查和作业前风险评估,导致潜在事故风险。此类行为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意识薄弱,未真正把隐患治理落到实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筑牢安全防线,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聚焦施工设备操作、作业流程规范等关键环节,主动排查、精准整改各类隐患,杜绝。相关负责人及作业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将安全要求融入施工全流程,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切实防范事故发生,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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